为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有效抢救、保护和利用我市各种珍贵档案史料,全面记录河池发展历史,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服务的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河池市档案馆常年向社会各界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及文献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档案资料的征集范围
1、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以及各行各业发展历程的文字及图片资料;我市各个时期城镇、农村的变迁,特别是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建设新旧变化的图片资料。
2、反映我市自然资源、天文地理、民族民俗、宗教、党派、社团、名胜古迹、典章制度、奇闻轶事各种文字、书刊、图片等资料;各年代形成的契约、票据、证书、执照、合同、货币,各种版本的史志、大事记、族谱、家谱、墓志、碑文(拓片)、图书、报刊、传单、印章、旗帜等。
3、建国以来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国外国际领导人、著名华侨等来本市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建国以来曾任我市党政军、人大、政协等班子领导的个人照片和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4、在本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书画作品及声像资料等。
5、反映河池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6、各历史时期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重大事件与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档案资料。
7、其他反映我市历史和具有参考价值的各种资料。
二、征集办法
1、上述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经市档案馆鉴定认可后可由有关单位、人员直接移送市档案馆,或者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联系协商办理。
2、鼓励捐赠。档案资料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向档案馆无偿捐献。
3、复印(复制)。个人不愿捐赠或者希望保存原件,本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4、寄存代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
5、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凡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一律载入《捐赠名册》,颁发捐赠证书。
7、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联系。
联系地址、电话:河池市档案馆(河池市金城中路296号)、0778-2297828。
河池市档案馆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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